申请人:木兰战纪(北京)体育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名扬四海国际知识产权(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239332号“木兰战纪 HEROINE FIGHTING CHAMPIONSHI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01671号“Herine及图”商标、第6320957号“Herine”商标、第15638574号“heroine make”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差异,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