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于震
委托代理人:天津中联易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702392号“百年面道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5914070号“面道”商标在标识构成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二、存在类似含有“百年”的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遵循审查标准的一致性,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应予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申请人商标使用宣传图片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汉字为“百年面道”,其中“百年”指定使用在饭店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历史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