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哈尔滨乐泰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省中龙商标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5309132号“增笑 1+1”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040123号“壹加壹 one plus o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及误认。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独立识别部分“1+1”与引证商标独立识别部分“壹加壹”在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清洁制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清洁制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