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首例食品安全违法案宣判 禁止从事食品行业

阅读:139489 2016-11-04 00:00:00 来源:食品伙伴网 作者:王荣荣
概述
11月3日,天津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工作机制实施以来首例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在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开庭。被告人郑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行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在(刑罚)执行期间,被告人郑某应当接受相关组织的社会矫正。与此同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某在天津市河西区经…
    11月3日,天津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工作机制实施以来首例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在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开庭。被告人郑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行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在(刑罚)执行期间,被告人郑某应当接受相关组织的社会矫正。与此同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某在天津市河西区经营包子铺,2015年12月,天津市河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按照国家规定对辖区内餐饮企业下发通知,规定在小麦粉及其制品生产中不得非法添加硫酸铝钾、硫酸铝铵和其他非食用物质。2016年5月11日,天津市河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被告人经营的包子铺正在销售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店制作包子过程中使用的小麦粉面团铝的残留量为232.4mk/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
 
    食品安全攸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政府关心的重中之重,以往刑事审判打击食品领域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时,此类行为大多已经产生了一定的危害后果。为了更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进一步打击食品领域违法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其中明确规定“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今年,天津市食品安全办公室、天津市药品安全办公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等多家单位召开天津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联席会议,为进一步贯彻会议精神,河西区食品安全办公室、河西区药品安全办公室、河西区人民法院、河西区人民检察院、公安河西分局、河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等多家单位制定了“天津市河西区加强食品安全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和《河西区关于建立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工作机制的意见》。这些都表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已经从发生事故后严厉打击转变为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先期预防、排除。因此,本案虽未造成安全事故和重大影响,河西区依然动用刑事手段依法打击,惩治犯罪,排除食品安全隐患,保证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本文《天津首例食品安全违法案宣判 禁止从事食品行业》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62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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