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制定包装食用盐品的碘标示规定,自2017年7月生效

阅读:142678 2016-11-04 00:00:00 来源: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作者:王荣荣
概述
2016年11月1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51303180号公告,订定“包装食用盐品之碘标示规定”,并自2017年7月1日生效(以产品制造日期为主)。 针对添加碘化钾或碘酸钾的包装食用盐品,其品名应以“碘盐”、“含碘盐”或“加碘盐”命名,并应注明“碘为必需营养素。本产品加碘。但甲状腺病人应咨询相关医师意见。”醒语字样,同时,应依“包装食…

2016年11月1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51303180号公告,订定“包装食用盐品之碘标示规定”,并自2017年7月1日生效(以产品制造日期为主)。

针对添加碘化钾或碘酸钾的包装食用盐品,其品名应以“碘盐”、“含碘盐”或“加碘盐”命名,并应注明“碘为必需营养素。本产品加碘。但甲状腺病人应咨询相关医师意见。”醒语字样,同时,应依“包装食品营养标示应遵行事项”办理营养标示,且应加标产品的总碘含量。针对未添加碘化钾或碘酸钾的包装食用盐品应注明“碘为必需营养素。本产品未加碘。”醒语字样。同时添加氟化钾或氟化钠者,也应符合“包装食用盐品之氟标示规定”,其品名可合并标示为“碘氟盐或氟碘盐”、“含碘氟盐或含氟碘盐”或“加碘氟盐或加氟碘盐”。醒语标示字样的字体,其长度及宽度不得小于四毫米且其颜色须与产品外包装底色明显不同。

“卫福部”还将公告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限量暨规格标准”的碘化钾或碘酸钾使用范围及限量暨规格标准,其与本标示规定同步于2017年7月1日实施。食品添加物业者应先向“卫福部”办理碘化钾或碘酸钾的食品添加物查验登记,核准者核发许可证,才能添加于食盐供民众选购。

包装食用盐品之碘标示规定

一、本规定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十款规定订定之。

二、添加碘化钾或碘酸钾之包装食用盐品,其品名、醒语及营养标示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 品名应以「碘盐」、「含碘盐」或「加碘盐」命名。

(二) 应注明「碘为必需营养素。本产品加碘。但甲状腺病人应咨询相关医师意见。」醒语字样。

(三) 应依「包装食品营养标示应遵行事项」办理营养标示,且应加标产品之总碘含量。

三、未添加碘化钾或碘酸钾之包装食用盐品应注明「碘为必需营养素。本产品未加碘。」醒语字样。

四、同时添加氟化钾或氟化钠者,亦应符合「包装食用盐品之氟标示规定」,其品名得合并标示为「○○盐」、「含○○盐」或「加○○盐」。

前项「○○」为碘氟或氟碘。

五、醒语标示字样之字体,其长度及宽度不得小于四毫米且其颜色须与产品外包装底色明显不同。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6.11.2

本文《台湾地区制定包装食用盐品的碘标示规定,自2017年7月生效》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61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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