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STEP IN企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48695号“D·M LUXURY SHOP MILANO 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472764号“MILANNO”商标、国际注册第1005234号“Milano及图”商标、第9695690号“ViaMonteNapoleone Milano及图”商标、第20211307号“SIA MILANO”商标、第20365438号“YILE Milano及图”商标在文字组成及整体外观上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即使指定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也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