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景德镇陶瓷大学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友北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661892号“JINGDEZHEN CERAMIC INSTITUTE JC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9314705号“JC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393667号“JCI JOYFUL COMFORTABLE INNOVATIV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字形和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或混淆。故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申请人宣传介绍材料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上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