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桥港装置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申请人因第17706326号“BPT FITTING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71390号“BP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待撤销案件审结后再予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对引证商标提起撤三申请的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15年8月24日对引证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经商标局撤三程序于2017年1月6日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0155号决定继续有效,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其在先权利并未丧失。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天线、声导管、磁性材料和器件、电导线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视机、电话机、计算机、电源及其综合应急装置等商品功能用途相同,已构成类似商品。若二者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