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老茶汇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中尚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58688号“老茶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718031号“老茶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和第4968799号“老茶台式火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出撤销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申请人资质文件、所获荣誉、代理合同及销售发票;2、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3、引证商标二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显著识别中文“老茶”,如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系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进而产生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活动房屋出租、咖啡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柜台出租、餐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