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明信致动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54805号“天使儿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356652号“天使儿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紧密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正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程序中。综上,请求待引证商标状态确定后再行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院、医药咨询等复审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院、医疗护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天使儿童”,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认读部分-汉字组合“天使儿童”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