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伊万卡•特朗普商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9783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评审我委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51530号“ELISABETTA FRANCH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0932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4938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9433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视觉效果、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上存在显著区别,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