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市海盛达日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弘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66516号“馨淼XINMI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广泛使用与宣传,已取得了一定知名度,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0525062号“馫淼Xinmi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17年5月20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 本案中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问题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清洁制剂”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洗洁精、化妆品”等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面上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汉字“馨淼”及对应拼音“XINMIAO”组合而成,其汉字部分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汉字“馫淼”呼叫相同,且“馫”古同“馨”,含义相同,整体视觉印象具有关联性;加之申请商标中的拼音部分与引证商标对应拼音“Xinmiao”字母构成、呼叫相同,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