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车互联运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59826号“运力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468531号“运力 YUNL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和第6733742号“运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两引证商标现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委提供了技术开发合同、著作权登记证书、照片证据等。
我委经审理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尚未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
我委认为,
申请商标“运力派”完全包含两引证商标中文部分“运力”,三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三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照片证据等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