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42117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21421172

阅读:118749 2018-01-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张振魏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211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6893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申请…

  申请人:张振魏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211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6893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申请人向我委提供了产品照片证据。

  我委认为,

  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视觉效果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器袋(套)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二者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产品照片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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