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爱耳时代医疗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563466号“爱耳时代听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部分驳回时所引证的第5780711号“爱耳听力 Ai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依法撤销,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573期《商标公告》上。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依法撤销,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