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林昌记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北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639080号“林昌记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第6824499号“林昌 Linch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的专用权已丧失,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