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79958号“头条问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127148A号“头条汽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708127号“头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核心品牌“头条”、“今日头条”的附属品牌,通过宣传使用已具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有待稳定。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本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关于“头条”、“问答”的释义、申请人“头条”、“今日头条”系列商标信息、申请人“头条问答”相关介绍等打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头条问答”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识别,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鉴于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确定与否对本案结论并无实质性影响,故我委对本案不予中止审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商业企业迁移;寻找赞助”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咨询;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头条问答”与引证商标一“头条汽车”、引证商标二“头条”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