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亚细投资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朗瑞嘉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030555号“Ng Ah Sio Bak Kut Te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具有显著性,具有独特含义,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有其他包含“Bak Kut Teh”文字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依据相同审查原则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Bak Kut Teh”译为“肉骨茶”,指定使用在用在“咖啡;糖;甜食”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不宜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