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泰世界出入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966737号“HAI FOOD K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字母组合“HAI FOOD KING”及图形组合而成,其中图形部分所占比例较小,并非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726649号“大漠果香FRUIT SANCTUARY FOOD 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044191号“大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970675号“大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09687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023155号“大2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941346号“大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予以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