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触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14205号“触之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触之源”一词并无特定含义,也不易产生联想,用于“计算机”等商品上,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