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昆明丰牧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标(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918526号“阿土猪猪ATUZHUZH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和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930583号“阿土AT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774342号“猪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混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中外文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猪肉食品、蛋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肉、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