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洲壹力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90155号“壹力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4249339号“一力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于2017年8月20日专用期满,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所有人未向商标局提交商标续展申请。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失效,故申请商标不存在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