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汇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0889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18965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77390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被商标局部分驳回。综上,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确定后审理本案,并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的决定予以维持注册;引证商标二由商标局在部分商品上核准注册。两引证商标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时间记录装置;测量装置;集成电路”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测量装置;停车计时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在表现手法、构图特点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复审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