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468957号“享约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享约车 21468957

阅读:120960 2018-03-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安徽云联城市交通信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超保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68957号“享约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251291号“享 微分享”商标、第11718650号“享 EXIANG E”商标、第13412080号“享 …

  申请人:安徽云联城市交通信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超保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68957号“享约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251291号“享 微分享”商标、第11718650号“享 EXIANG E”商标、第13412080号“享 圣仁德”商标、第20645852号“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视觉效果、字体设计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已在类似服务上共存,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四已被商标局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的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本案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享约车”,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包含显著识别部分“享”,且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会计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1468957号“享约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享约车 2146895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580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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