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拓力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
申请人因第2153928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245342号图形商标、第13764978号“ULTRAMODERN BADGE UB UOMO及图”商标、第16836889号“纽曼纽扣及图”商标、第4140926号“德凯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构图、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