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沈阳闽柘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肯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705724号“明加明 M+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856953号“明加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与误认。同时,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明确后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我委于2018年1月30日作出商评字[2018]第0000016041号《关于第14856953号“明加明”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引证商标予以维持,故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蓄电池”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运载工具用电池”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明加明 M+M”,引证商标为“明加明”,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两者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