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狮子山(香港)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一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刘卓兴
委托代理人:江门五邑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4045890号“ASSASSY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3191号决定,于2017年05月02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其在2013年07月01日至2016年06月3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表示质疑,请求撤销复审商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应当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营业执照;
2、公证书;
3、起诉状、民事裁定书等;
4、产品照片。
我委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证据及其在商标局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一并交予申请人质证,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4年4月30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2007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经续展,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10月21日。该项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鉴于2013年8月30日修订的《商标法》(以下称现行《商标法》)已于2014年5月1日起实施,本案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修改前《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的(2016)粤广海珠第34069号、第34068号、第34067号公证书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其通过淘宝平台销售了冠以复审商标的T恤衫、裤子等商品,故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使用了服装、裤子等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故复审商标在服装、裤子商品及与之类似的其余商品上的注册均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