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乔治费歇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15741号“GF Machining Solution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机床操作软件等商品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640316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收音机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二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