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19日,台湾地区“农委会”发布农防字第1031493709A号公告,修订“输入植物或植物产品检疫规定” 乙、有条件输入植物或植物产品之检疫条件第一点,自即日生效。如下:
一、订定“智利产百合种球输入检疫条件”。
二、修正乙、有条件输入植物或植物产品之检疫条件第一点第三十六项车前草嵌纹病毒规定,于检疫条件栏增列“智利产百合种球输入依智利产百合种球输入检疫条件办理输入”规定。
输入植物或植物产品检疫规定乙、有条件输入植物或植物产品之检疫条件
第一点修正规定
乙、有条件输入植物或植物产品之检疫条件
依据:植物防疫检疫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
一、植物或植物产品之名称及其部位、国家或地区及其输入检疫条件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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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名称及其部位 |
国家或地区 |
病虫害名称 |
检疫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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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下列繁殖用生植株(种子除外): (1) 百合 (含种球) (Lilium spp., including bulbs) (2) 南天竹 (Nandina domestica) (3) 车前草 (Plantago asiatica) (4) 欧洲报春花 (Primula acaulis) (5) 报春花 (Primula sieboldii) |
亚洲及太平洋地区 (1) 日本 (2) 南韩 (3) 俄罗斯 (4) 纽西兰 欧洲 (5) 法国 (6) 荷兰 北美 (7) 美国 中南美 (8) 智利 |
车前草嵌纹病毒(Plantago asiatica mosaic virus (Potexvirus)) |
1.应检附输出国植物检疫机关(构)签发之植物检疫证明书,证明经田间检疫未染车前草嵌纹病毒,或于输出前经实验室检测未染车前草嵌纹病毒,否则销毁或退运。 2. 荷兰产百合种球输入依荷兰产百合种球输入检疫条件办理输入。 3. 智利产百合种球输入依智利产百合种球输入检疫条件办理输入。 |
智利产百合种球输入检疫条件
一、 自智利输入百合种球(以下简称种球),除依植物防疫检疫法及输入植物或植物产品检疫规定办理外,依本检疫条件办理。
二、 生产者条件
(一) 智利输台种球生产者应于每年母球种植前向智利农牧局(以下简称农牧局)登录。
(二) 生产者登录信息应包含生产之种球品种名、前一年度之批号、种植面积、生产地点地址、预估产量及生产者基本数据。
(三) 农牧局对登录生产者种植之每一批号种球均核给一独立批号,作为生产管理、田间检疫及输出入作业程序之追溯使用。
三、 田间检疫
(一) 田间检疫应由农牧局训练合格之人员进行。
(二) 田间检疫应确认未曾罹染茎线虫(Ditylenchus dipsaci)、白缘粗吻象鼻虫(Naupactus leucoloma)及刺足根螨(Rhizoglyphus echinopus)。
(三) 田间检疫另应办理二次病毒检疫,第一次应于开花前实施,第二次应于落花后实施。
(四) 进行田间病毒检疫时,每批号应分五区,每区逢机选取二千株,总计检查至少一万株是否发生病毒病征。
(五) 田间检疫时,发现病毒病征之植株,应予拔除并由生产者以适当方式销毁。
(六) 经田间检疫发现该批号发生车前草嵌纹病毒(Plantago asiatica mosaic virus (Potexvirus), PlAMV)之植株比率超过千分之五,则该批号种球不合格,不得输台。
(七) 每一批号之田间检疫结果应保留纪录备查,纪录内容包括批号、品种名、检疫时间、罹染病毒之植株数量等细节。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动植物防疫检疫局(以下简称防检局)必要时得调阅相关纪录。
四、 种球输出条件
(一) 经田间检疫合格者,该批号种球始得输台。核可输台之批号,由农牧局列于核可输台批号清单中。农牧局应于每年五月三十日前提供防检局核可输台批号及其生产者清单,以供核对。
(二) 输台种球采收时,应避免种球间病毒之交互感染,相关器械及机具于使用前应先消毒。
(三) 输台种球应与非输台种球有适当区隔,并采取防范有害生物侵染之措施。
(四) 输台种球应于包装上黏贴标示,并注明生产者名称、批号、产品学名、品种名及数量。
五、 输出检疫
(一) 农牧局检疫人员应确认该批号来自核可批号清单,并符合台湾地区之植物检疫条件。
(二) 经检疫合格之种球,应检附农牧局核发之植物检疫证明书,并加注以下事项:
1、 种球批号。
2、 经田间检疫确认未曾罹染茎线虫、白缘粗吻象鼻虫及刺足根螨。
3、 经检疫符合本检疫条件。
六、 输入检疫
(一) 农牧局签发之植物检疫证明书之记载事项,应符合本检疫条件之规定与要求。
(二) 输入检疫程序、方法及抽验数量,依台湾地区植物防疫检疫法及其它相关规定办理。
(三) 未检附农牧局签发之植物检疫证明书,该批种球不得输入。
七、 不符规定处理方式
(一) 种球输入后于生产期间,如因车前草嵌纹病毒造成花卉生产期间重大损害,防检局应将该种球批号通知农牧局。
(二) 同批号之种球,自防检局指定日起不得输台,已于运输途中之同批号种球应于运抵台湾时由防检局取样检测,经检测未罹染车前草嵌纹病毒,始得输入。
(三) 农牧局应追溯该批号种球来源,并调查发生原因。相关调查结果及强化措施应于防检局要求调查日起两个月内确认,并回报防检局。
(四) 依据调查结果,农牧局应实行下列至少一种之强化措施:
1、 禁止该批号种球作为次一生产季输台种球之母球。
2、 该批号种球之生产者尚未输台之其它批号种球于输出前由农牧局取样检测,经检测未罹染车前草嵌纹病毒并加注于植物检疫证明书上。
3、 其它经防检局同意之强化措施。
(五) 同一生产者同一生产季中发生二次种球因携带车前草嵌纹病毒,造成台湾花卉生产期间重大损失,经调查发现原因系属生产者缺失,该生产者生产之所有批号种球不得输台,应经农牧局查明原因,并将调查报告与改善措施送交防检局,必要时由防检局派员赴智利查证后,始得恢复输台资格。防检局检疫人员赴智利查证之费用由智利负担。
(六) 防检局对于智利输入之种球进行取样监测,如全年度检出率超过千分之五,应通知农牧局。农牧局应查明原因并将调查报告与改善措施送交防检局,防检局得派员赴智利确认改善措施,相关费用由智利负担。
八、 暂停及恢复
(一) 同一生产季中发生三次种球因携带车前草嵌纹病毒,造成台湾花卉生产期间重大损失,所有输台百合种球应自指定日起暂停依本检疫条件办理输出作业,须逐批于输出前经检测确认未罹染车前草嵌纹病毒,并将检疫结果加注于植物检疫证明书上,始得输台。已于运输途中之种球应于运抵台湾时取样检测,经检测未罹染车前草嵌纹病毒,始得输入。
(二) 暂停措施须待智方查明发生原因,并将改善措施通知防检局,且必要时派员实地查证后,经防检局同意,方可恢复依本检疫条件办理输出作业。防检局检疫人员赴智利查证之费用应由智利负担。
九、 产地检疫
农牧局应于每年八月正式邀请防检局派员赴产地查证,防检局得派员会同智方前往登录生产地点及输台种球之处理、包装及贮藏处所,进行田间检疫、查核作业及相关纪录。防检局检疫人员赴智利查证之费用由智利负担。
十、 检疫条件之审阅
防检局与农牧局得对本检疫条件之内容进行讨论及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