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小林被服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强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528309号“小林寝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3820079号“小林数码XIAOL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398906号“小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含义、视觉效果、构成要素上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投入大量使用,在市场上并未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一、申请商标使用证据。二、公司荣誉。三、申请商标宣传情况。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认读文字均为“小林”,易使消费者产生关联性联想,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专业咨询、替他人推销、人员招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业专业咨询、进出口代理、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