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潮州市鸿晖瓷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观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536877号“HOMEFRE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5004239A号“HOMETR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201577号“YUX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907263号“想靓就晾及图”商标(引证商标三)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方面差异较大,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且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特定的关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部分“HOMEFREE”与引证商标一“HOMETREE”均系由八个英文字母构成,首尾字母相同,仅第五个字母不同,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时,不易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日用搪瓷塑料器皿(包括盆、碗、盘、壶、杯)、日用瓷器(包括盆、碗、盘、壶、餐具、缸、坛、罐)、家用或厨房用容器、家庭用陶瓷制品、茶具(餐具)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茶具(餐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纸分配器、毛巾架和毛巾挂环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供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卫生纸分配器、毛巾架和毛巾挂环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