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欧丽沙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凯瑞企业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湖南省佳美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维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6月15日对第12511041号“金莉莎”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10752163、7040448、4360715、3386114、1331401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混淆误认。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档案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各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
我委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不类似,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呼叫相近,含义无明显区别,共存在同一种或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