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瑞思科雷征信有限公司、耀盛汇融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智全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MIS质量管理公司
委托代理人:麦仕奇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264607号“RISKCALC”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商标局(2016)商标异字第0000045449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7年01月18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RISKCALC”指定使用在第36类“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金融服务”等服务上。原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复制、摹仿、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RISKCALC”商标。原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原异议人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即已使用了其上述商标,通过多年广泛宣传和使用,其上述标识在我国相关行业已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该商标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申请人与原异议人并属同行,对原异议人及其商标理应知晓,而其于“金融服务”等类似服务上申请注册的“RISKCALC”商标与原异议人在先使用的商标相同,已构成对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局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瑞思科雷征信有限公司和耀盛汇融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称瑞思科雷公司和耀盛公司)共有注册被异议商标“RISKCALC”。该商标是由两申请人独立设计完成,并已进行长期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2、被异议商标“RISKCALC”与原异议人主张的“RiskCalc”字母大小写不同。“RiskCalc”会被识别为“Risk”和“Calc”两个单词,是计算机软件和金融等相关行业的普通术语,具有明确的中文含义,缺乏作为商标应具有的显著性。原异议人证据材料显示,原异议人及其关联公司是将“RiskCalc”作为软件产品及服务的名称使用。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其将“RiskCalc”作为商标在中国使用,并在先具有一定影响。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情形。综上,请求依法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耀盛公司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及操作手册;
2、国家图书馆出具的以“RISKCALC”、“RiskCalc”为检索词检索的报告;
3、耀盛公司同他人签订的服务合同;
4、被异议商标使用证据;
5、经公证保全的用以证明“RiskCalc”缺乏显著性、未作为商标使用的网页证据。
原异议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提交了参加不予注册复审的意见。
经查,原异议人向商标局提出的主要异议理由:1、异议人是穆迪公司(MOODY’S CORPORATION)专门用于注册并管理穆迪公司旗下商标并处理相关侵权事宜的子公司。穆迪公司成立于1990年,是著名的债权评级机构,旗下子公司众多。RiskCalc是穆迪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使用在违约概率模型上的商标,诞生于2000年,早在2008年已销售给中国企业。2010年,RiskCalc牌违约概率中国模型发布。经过多年使用,“RiskCalc”商标在金融业已达驰名程度。被异议人不但抢先注册异议人在先使用的知名商标,还捏造事实声称其“RISKCALC”模型系与穆迪公司共同开发,称穆迪公司为其战略合作伙伴。除了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关联商标“RISKCALC PLUS”。被异议人具有明显恶意。2、被异议商标是对异议人在先驰名的未注册商标“RiskCalc”的复制和摹仿,其注册极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违反了《巴黎公约》第六条和《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3、被异议商标是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不正当抢注,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4、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属于同行业处于同一地域,其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5、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和提供者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6、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完全相同,不具有区分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和作用,且被异议商标的抢注行为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易带来不良社会影响。被异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综上,原异议人请求依法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原异议人美国纳税账户登记证明;
2、穆迪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公开发布的2013年企业年报(用于证明穆迪公司与原异议人及商标使用人的关联关系);
3、穆迪公司中文网站页面;
4、穆迪公司百度百科词条;
5、穆迪公司在中国的关联企业工商登记资料;
6、“RiskCalc”商标最早使用证据;
7、有关“RiskCalc”违约概率中国模型的介绍资料和宣传证据;
8、穆迪公司关联企业与中国企业签订的“RiskCalc”产品销售许可协议及相关中国企业的工商登记资料;
9、在国家图书馆查询到的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有关穆迪公司“RiskCalc”违约概率模型的文章;
10、有关穆迪公司“RiskCalc”违约概率模型的报道网页;
11、用于证明被异议人恶意的证据(部分网页证据经公证保全)。
经审理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本案申请人之一耀盛汇融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2014年05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初步审定使用在第36类“分期付款的贷款;资本投资;金融贷款;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金融服务;金融管理;抵押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分析;金融咨询”服务上。异议期内,原异议人对其提出异议。2015年12月6日,被异议商标经商标局核准转让为由本案两申请人共有。
2、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2为上市公司公开年报,据该年报显示,本案原异议人为穆迪公司的子公司之一,本案原异议人证据中涉及的MOODY'S ANALYTICS等企业亦为穆迪公司的关联企业。
3、据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11,本案两申请人及其股东原旭霖在相关言论中声称RISKCALC风控系统是由耀盛公司与美国穆迪公司针对中国地区的市场情况合作开发,有称开发时间为2008年的,也有称开发时间为2010年的。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当事人证据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
1、关于本案原异议人的主体资格问题:原异议人提交的用于证明其与穆迪公司关联关系的证据2为上市公司公布的年报,具有公示性和较强的公信力,虽然申请人在向商标局提交的异议答辩理由中曾对原异议人的主体资格问题提出质疑,但是申请人并未提交足以推翻原异议人证据2的事实依据,申请人在向我委提出的不予注册复审理由中亦未坚持相关质疑。我委综合考虑在案证据,同时考虑到申请人和原异议人在不予注册复审流程中的后续救济途径不同,对原异议人主体资格予以认可。
2、关于被异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情形:首先,被异议商标“RISKCALC”与原异议人主张的“RiskCalc”商标字母组合完全相同,在客观认知上难以产生差异。申请人辩称被异议商标系其独创,同时又辩称“RiskCalc”系计算机软件和金融服务行业的通用术语缺乏显著特征。申请人该两项理由存在矛盾,若“RiskCalc”已为金融行业通用术语,则“RISKCALC”又谈何“独创”。其次,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9中有数量较多的报道和文章显示,穆迪公司为“RiskCalc”违约概率模型的开发者,“RiskCalc”违约概率模型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经传入中国,为中国金融行业所应用和研究分析。该项证据与原异议人提交的其他证据能够互相印证,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穆迪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已将“RiskCalc”违约概率模型在中国进行宣传和销售,在金融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RiskCalc”一词虽然对相关商品及服务的功能具有一定暗示性,但并不属于行业内普遍使用的通用术语,穆迪公司及其及其关联企业在商业活动中亦将“RiskCalc”作为区分商品及服务来源的标志使用,因此,“RiskCalc”是穆迪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同时,“RiskCalc”违约概率模型作为金融分析系统性产品,与计算机软件、金融评估、金融分析等商品和服务均具有密切关联性。最后,据我委查明事实3及原异议人提交的其他证据,本案两申请人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已明知穆迪公司在先开发使用“RiskCalc”违约概率模型的情况,两申请人在营销活动中还捏造其与穆迪公司合作的事实。申请人在第36类金融评估、金融分析及类似服务上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综上,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情形。
3、驰名商标的保护遵循按需原则,本案中,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无需适用驰名商标有关规定再行审理。原异议人有关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及《巴黎公约》相关规定的理由,我委不再评述。
4、原异议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