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发布实施基因改造食品咨议会设置办法

阅读:72583 2014-09-09 00:00:00 来源: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网站 作者:沈静
概述
2014年9月3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31302284号令,制定“基因改造食品咨议会设置办法”全文十条,如下: 第一条 本办法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订定。 第二条 基因改造食品咨议会(以下简称本会)的任务,为就下列基因改造食品管理与监督相关事项的咨询或建议: 一、基因改造食品政策及策略的订定。 二、基因改…

2014年9月3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31302284号令,制定“基因改造食品咨议会设置办法”全文十条,如下:

第一条  本办法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订定。

第二条  基因改造食品咨议会(以下简称本会)的任务,为就下列基因改造食品管理与监督相关事项的咨询或建议:

一、基因改造食品政策及策略的订定。

二、基因改造食品计划的研定。

三、其它有关基因改造食品事项。

第三条  本会置委员十三人至十七人,由“卫生福利部”(以下简称本部)部长就食品卫生、营养、分子生物、医学、毒理、农业、法律等学者专家聘兼之。

前项委员,其中任一性别不得少于委员总数三分之一。

本部部长就第一项委员中聘请一人为召集人,另一人为副召集人。

委员任期三年,期满可续聘。委员因故无法完成任期者,可另遴聘兼之,其继任者任期至原委员任期届满之日止。

第四条  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工作人员若干人,办理本会业务,由本部部长就“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以下简称食药署)相关业务人员派兼之。

第五条  本会会议以每年召开二次为原则,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应有全体委员过半数出席,始得开会。

第六条  本会会议由召集人担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时,由副召集人代理的;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时,由召集人指定委员一人为主席;不克指定时,由出席委员互相推举。

第七条  本会委员的回避事项,依行政程序法的规定。

第八条  本会开会时,可视需要,邀请相关专家学者、机关代表及食药署相关单位人员列席。

第九条  本会委员及列席人员对会议资料、委员意见或会议结论应予保密,不得泄漏。

前项会议结论经依行政程序核定后,可由“食药署”公开。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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