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艾思缇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迪恩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26695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175377号“胖鱼头人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显著识别文字、呼叫及图形的视觉效果等方面不同,二者未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