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云经邦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295475号“寡头联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和宣传具有一定的影响。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经审理认为,寡头是指掌握政治、经济大权的少数巨头,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导致消费者的误认,并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基于此,我委向申请人发出评审意见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寡头联盟”构成,其中“寡头”是指掌握政治、经济大权的少数巨头,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子字典、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上,容易导致消费者的误认,并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