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542280号“天章 TIANZHA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天章 TIANZHANG 8542280

阅读:135714 2018-05-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东天章信息纸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珠海市恒益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深圳市海地曼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6月26日对第8542280号“天章 TIANZHA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天章…

  申请人:广东天章信息纸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珠海市恒益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深圳市海地曼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6月26日对第8542280号“天章 TIANZHA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天章纸品”商标是我国办公用品行业的知名度品牌,经过大量使用和推广,在相关公众中享有较高声誉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318032号“世纪天章”商标、第3318033号“金彩天章”商标、第4442020号“绿天章”商标、第4643280号“新绿天章”商标、第4643281号“新紫天章”商标、第4869460号“金天章”商标、第5929776号“天章龙”商标、第5929777号“天章之春”商标、第6851143号“天章快线”商标、第7185837号“天章虎”商标、第7185838号“天章风”商标、第7185839号“天章云”商标、第7185840号“天章雷”商标、第7185841号“天章火”商标、第7238625号“天章牛”商标、第7294472号“天章鹰”商标、第7379441号“天章海”商标、第8385405号“卓越天章”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八)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中文部分与申请人商号完全一致,严重侵犯了申请人对“天章”享有的在先商号权。被申请人属于恶意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难谓正当,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争议商标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2、申请人资质证书及参与起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证明;

  3、申请人获得的部分荣誉证书;

  4、申请人部分广告宣传资料;

  5、广东省造纸协会及中国造纸协会出具的行业排行证明;

  6、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7、引证商标注册证;

  8、百度搜索关于“教学材料”的定义;

  9、申请人经营办公文具产品的证明;

  10、被申请人注册商标信息。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0年8月4日申请注册,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其在第16类办公室用打孔器、文件夹(文具)、印台(文具)、计算机打印机用色带、教学材料(仪器除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其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经我委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后在异议程序中经商标局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注册,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549期(2017年4月28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诸引证商标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或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纸、复印纸(文具)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且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委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我委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及是否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恶意抢注,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委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办公室用打孔器、文件夹(文具)、印台(文具)、计算机打印机用色带、教学材料(仪器除外)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纸、复印纸(文具)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差别较大,两类商品缺乏关联性,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因此,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委认为,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来看,申请人“天章”商号和商标知名度多体现在纸品行业和商品上,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办公室用打孔器、文件夹(文具)、印台(文具)、计算机打印机用色带、教学材料(仪器除外)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办公室用打孔器、文件夹(文具)、印台(文具)、计算机打印机用色带、教学材料(仪器除外)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了“天章”商号和未注册商标,并在相关公众中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因此,申请人的上述主张证据不足,我委不予支持。

  此外,《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中,争议商标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542280号“天章 TIANZHA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天章 TIANZHANG 854228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562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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