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1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31302025号公告,制定“应办理检验之食品业者、最低检验周期及其它相关事项”,将自2014年12月31日生效。
公告事项如下:
一、应办理检验的食品业者:
(一) 经公告应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统准则”,并办理工厂登记的水产品食品业、肉类加工食品业及乳品加工食品业。
(二) 所有食品添加物的制造及输入业者。
(三) 取得查验登记许可的特殊营养食品业者。
二、水产品食品业、肉类加工食品业及乳品加工食品业,应就动物用药残留,对其产品的养殖鱼贝类原料、畜禽肉类及其它可供食用部位原料、生乳原料进行检验,每季或每批至少一次。
三、食品添加物的制造及输入业,应就下列事项,对其单方食品添加物产品及复方食品添加物产品进行检验,每季或每批至少一次:
(一) 单方食品添加物产品应就重金属或重金属以外的不纯物,对其成品进行检验。
(二) 复方食品添加物产品非属香料产品者,应就重金属或重金属以外的不纯物,对其食品添加物原料、半成品或成品进行检验。
(三) 复方食品添加物产品属香料产品,应就重金属或重金属以外的不纯物或其它卫生管理的项目,对其原料、半成品或成品进行检验。
四、特殊营养食品业,应就成品的微生物及营养素含量,对其特殊营养食品产品进行检验,每季或每批至少一次。
五、业者自行或送交其它检验机关(构)、法人或团体检验,应以“中央”主管机关订定的检验方法,或国际间认可的检验方法为之。
六、检验结果纪录至少应保存至该检验产品的有效日期后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