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规定应办理检验的食品业者、最低检验周期及其它相关事项

阅读:126281 2014-09-03 00:00:00 来源: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网站 作者:沈静
概述
2014年8月21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31302025号公告,制定“应办理检验之食品业者、最低检验周期及其它相关事项”,将自2014年12月31日生效。 公告事项如下: 一、应办理检验的食品业者: (一) 经公告应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统准则”,并办理工厂登记的水产品食品业、肉类加工食品业及乳品加工食品业。 (二) 所有食品添加物的制…
 

2014年8月21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31302025号公告,制定“应办理检验之食品业者、最低检验周期及其它相关事项”,将自2014年12月31日生效。

公告事项如下:    

一、应办理检验的食品业者:

(一) 经公告应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统准则”,并办理工厂登记的水产品食品业、肉类加工食品业及乳品加工食品业。

(二) 所有食品添加物的制造及输入业者。

(三) 取得查验登记许可的特殊营养食品业者。

二、水产品食品业、肉类加工食品业及乳品加工食品业,应就动物用药残留,对其产品的养殖鱼贝类原料、畜禽肉类及其它可供食用部位原料、生乳原料进行检验,每季或每批至少一次。

三、食品添加物的制造及输入业,应就下列事项,对其单方食品添加物产品及复方食品添加物产品进行检验,每季或每批至少一次:

(一) 单方食品添加物产品应就重金属或重金属以外的不纯物,对其成品进行检验。

(二) 复方食品添加物产品非属香料产品者,应就重金属或重金属以外的不纯物,对其食品添加物原料、半成品或成品进行检验。

(三) 复方食品添加物产品属香料产品,应就重金属或重金属以外的不纯物或其它卫生管理的项目,对其原料、半成品或成品进行检验。

四、特殊营养食品业,应就成品的微生物及营养素含量,对其特殊营养食品产品进行检验,每季或每批至少一次。

五、业者自行或送交其它检验机关(构)、法人或团体检验,应以“中央”主管机关订定的检验方法,或国际间认可的检验方法为之。

六、检验结果纪录至少应保存至该检验产品的有效日期后六个月。

本文《台湾地区规定应办理检验的食品业者、最低检验周期及其它相关事项》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56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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