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疾字第1030300851号公告,预告修订“有接受人类免疫缺乏病毒检查必要者之范围”,10天内接收公众意见或建议。
台湾地区“有接受人类免疫缺乏病毒检查必要者之范围”于2008年1月18日公告施行。为使本公告第一款及第二款对象于经查获后接受人类免疫缺乏病毒检查,以利实务工作的执行,并达到疾病防治的目的,故针对相关规定进行修正,并配合修正第三款文字。其修正要点如下:
1. 第一款“意图营利与人为性交或猥亵之行为者及相对人”及第二款“毒品施打、吸食或贩卖者”均修正为“经查获”该等对象。(修正草案第一款、第二款)
2. 第三款“查获三人以上(含三人)有吸食毒品之药物滥用性派对参加者”也配合修正为“经查获”该等对象。(修正草案第三款)
修正草案对照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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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正 规 定 |
现 行 规 定 |
说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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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接受人类免疫缺乏病毒检查必要者之范围如下: 一、 经查获意图营利与人为性交或猥亵之行为者及相对人。 二、 经查获毒品施打、吸食或贩卖者。 三、 经查获三人以上(含三人)有吸食毒品之药物滥用性派对参加者。 四、 矫正机关收容人。 五、 性病患者。 六、 外籍劳工。 七、 役男。 八、 义务役预备军官及预备士官、常备兵。 九、 婴儿其生母查无孕期人类免疫缺乏病毒检查报告或诊治医师认为有检查必要者。 |
有接受人类免疫缺乏病毒检查必要者之范围如下: 一、 意图营利与人为性交或猥亵之行为者及相对人。 二、 毒品施打、吸食或贩卖者。 三、 查获三人以上(含三人)有吸食毒品之药物滥用性派对参加者。 四、 矫正机关收容人。 五、 性病患者。 六、 外籍劳工。 七、 役男。 八、 义务役预备军官及预备士官、常备兵。 九、 婴儿其生母查无孕期人类免疫缺乏病毒检查报告或诊治医师认为有检查必要者。 |
一、 按人类免疫缺乏病毒传染防治及感染者权益保障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接受人类免疫缺乏病毒及其它性病防治讲习:一、经查获有施用或贩卖毒品之行为。二、经查获意图营利与他人为性交或猥亵之行为。三、与前款之人为性交或猥亵之行为。」故应接受人类免疫缺乏病毒讲习之对象为嫌疑犯;惟依本公告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应接受人类免疫缺乏病毒检查之对象为确定犯,二者规定不一致。 二、 考虑实务上检警查获该等嫌疑犯时,即转知卫生单位进行爱滋防治讲习及检查。为利实务工作之执行,并达到疾病防治之目的,爰修正本公告为「经查获」该等对象,并配合修正第三款文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