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茂宸材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748506号“MCN Material Technologi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仅针对“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科学实验室服务;科学研究;化学服务;化学研究”服务请求复审。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715778号“MC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所有人经营范围不涉及“化学研究”等。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撤三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企业信息等。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材料测试”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商标局针对上述服务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科学实验室服务;科学研究;化学服务;化学研究”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工程学;化学研究”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MCN Material Technologies”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字母“MCN”,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人申请注册商标与其是否具有相关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范围并无关联,商标法对此也未予禁止,不是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