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绿雪生物工程(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9352330号“CLASSY•KIS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18903725号“卡士CLASSY·KI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抄袭,申请人已对其提出异议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历年“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等。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申请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CLASSY·KISS”,引证商标为“卡士CLASSY·KISS”,申请商标被引证商标完整包含,两者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