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8089472号“平安车主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1006173号“平安”商标(引证商标)经我委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信号灯”等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