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珂莱欧化妆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慧永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18100447号“CLUB CLI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15391171号“CLUBCLIO”商标(引证商标一)、第17949985号“CLUBCLIO PROFESSIONAL”商标(引证商标二)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抄袭和抢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了异议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二异议决定结果出来后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异议受理通知书和申请书。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二经商标局异议决定准予注册,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我委认为,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由“CLUB CLIO”作为商标的主体识别部分,其在字母构成、呼叫高度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