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一陌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257784号“陌 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源自申请人企业字号,具有独创性,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457347号“陌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呼叫、标识构成等方面差异明显,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三、存在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遵循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四、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显著性突出,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申请商标使用宣传资料、申请人与其他企业的送货单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汉字“陌”与引证商标“陌陌”仅一字之差,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腰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皮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不是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显著性,相关公众已能将之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