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喜达屋饭店及度假村国际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天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90709号“AWAY SPA水疗中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399910号“源 水疗中心 RECREATION”商标(引证商标一)、第4283688号“AMWAY”商标(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