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玛丽莲梦露遗产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6634089号“MINI MARILY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9835460号“玛丽莲娜 MARILYNE”商标(引证商标)经我委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