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森钜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642207号“G-BON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723415号“猪猪侠 GG·BO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我委审理,于2017年8月25日作出商评字[2017]第0000104306号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对引证商标三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并刊登在第1584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644053号“ 顾家卫士GUJIAWEISHI及图”商标、第7885586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标识构成、呼叫等方面不同,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