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孔继燃
委托代理人:温州中北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043943号“那塞拉祜人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412682号图形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被商标局注销,注销公告刊登在第1591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270090号“金葫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标识构成、呼叫等方面不同,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