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4日,台湾地区“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发布经标四字第10340005470号令,修订“电子式非自动衡器型式认证作业要点”,自即日生效。
台湾地区“电子式非自动衡器型式认证作业要点”于2003年9月12日制定发布,其目的系作为标准检验局电子式非自动衡器型式认证测试指定实验室的判断依据,然而该作业要点已逾十年未修订,考虑产业进步快速,该作业要点的部分规定已不合时宜,故修订该作业要点,其修正重点如下:
一、为使语意更臻明确,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规定第一点及第五点)
二、考虑铅封材质应不以铅为限,故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规定第二点及第四点)
三、修正型式认证认可的电子式非自动衡器经变更后,申请系列认证或核准时各款测试的项目;另增订型式认证变更情事系采用其它经型式认证认可的电子式非自动衡器的模块、装置或零件者,经出具度量衡专责机关认可的指定实验室相关测试报告,可由指定实验室、型式认证委员会或度量衡专责机关审核减少或免除相关测试项目,以保留执行弹性及减轻申请人负担。(修正规定第六点)
四、删除有关增加输出入接口或打印机功能的规定。(修正规定第七点)
五、增订相关文件的审核,可由度量衡专责机关执行的规定。(修正规定第八点)
电子式非自动衡器型式认证作业要点修正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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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规定 |
现行规定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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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办理电子式非自动衡器型式认证、系列认证及核准等相关作业,特订定本要点。 |
一、为办理电子式非自动衡器型式认证及系列认证等相关作业,特订定本要点。 |
为使语意更臻明确,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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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人申请型式认证、系列认证或核准应检具的相关技术文件如下: (一)操作功能说明书二份(申请核准者免附)。 (二)封印压印式样清册二份(申请核准者免附)。 (三)原型式认证认可证书(申请型式认证者免附)。 (四)变更前后差异的数据(申请型式认证者免附)。 |
二、申请人申请型式认证、系列认证或核准应检具的相关技术文件如下: (一)操作功能说明书二份(申请核准者免附)。 (二)铅封压印式样清册二份(申请核准者免附)。 (三)原型式认证认可证书(申请型式认证者免附)。 (四)变更前后差异的数据(申请型式认证者免附)。 |
「铅封」一词的原文为「sealing」,然现行材质已不以铅为限,故修正为「封印」一词较为适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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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人申请型式认证或系列认证应检具的外观照片如下:(照片黏贴于A4纸张并装订成册计二份,照片规格尺寸至少12.7 ×8.8 cm2) (一)器具上、下、左、右、前、后共六面照片。 (二)标示、按键及加封处的特写照片。 |
三、申请人申请型式认证或系列认证应检具的外观照片如下:(照片黏贴于A4纸张并装订成册计二份,照片规格尺寸至少12.7 ×8.8 cm2) (一)器具上、下、左、右、前、后共六面照片。 (二)标示、按键及加封处的特写照片。 |
本点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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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型式认证申请人应检具下列相关技术文件向度量衡专责机关认可的指定实验室申请测试: (一)样品结构尺度图及立体分解系统图(俗称爆炸图)。 (二)操作功能说明书。 (三)功能与装置的规格表(如附表)。 (四)电路方块图及电路图。 (五)重要零件规格一览表,至少应含荷重元(load cell)、模拟/数字(A/D)转换器与微电脑处理器的详细规格。 (六)说明密封及闭锁的方式(含封印位置图及封印压印式样清册)。 (七)说明计价及计重的设定或调整方式(含衡量校正)。 (八)显示、标示及其它呈现于衡器上的信息的说明图。 (九)具计价显示功能者,请以流程图表示应附价款计算方式(包含化整原则)。 (十)其它说明图(对该机器的额定电流及电压、使用方法、使用应注意事项及性能,作简要的记述)。 (十一)所有电路板、荷重元及重要组件的照片。 |
四、型式认证申请人应检具下列相关技术文件向度量衡专责机关认可的指定实验室申请测试: (一)样品结构尺度图及立体分解系统图(俗称爆炸图)。 (二)操作功能说明书。 (三)功能与装置的规格表(如附表)。 (四)电路方块图及电路图。 (五)重要零件规格一览表,至少应含荷重元(load cell)、模拟/数字(A/D)转换器与微电脑处理器的详细规格。 (六)说明密封及闭锁的方式(含铅封位置图及铅封压印式样清册)。 (七)说明计价及计重的设定或调整方式(含衡量校正)。 (八)显示、标示及其它呈现于衡器上的信息的说明图。 (九)具计价显示功能者,请以流程图表示应附价款计算方式(包含化整原则)。 (十)其它说明图(对该机器的额定电流及电压、使用方法、使用应注意事项及性能,作简要的记述)。 (十一)所有电路板、荷重元及重要组件的照片。 |
「铅封」一词的原文为「sealing」,然现行材质已不以铅为限,爰修正为「封印」一词较为适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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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经型式认证认可的电子式非自动衡器,有下列变更情事之一者,不须测试,可申请系列认证或核准: (一)最大秤量不变,而检定标尺分度值变大。 (二)变更最大秤量与荷重元的额定容量比在0.5至1.0之间,未超过原认证的检定标尺分度数。 (三)扣重范围变小。 (四)使用经型式认证认可的计价衡器相同的电路板,仅缺少计价结构及计价显示的计重衡器。 (五)驱动电子电路不改变时,变更显示管或显示组件的种类、显示颜色及其尺度者,或变更位于面板排列位置。 (六)驱动电子电路不改变时,变更按键样式或位于面板排列位置。 (七)驱动电子电路不改变时,增加或减少按键操作功能,惟不得影响计量计价。 (八)变更承载器尺度未超过原认证承载器尺度百分之二十范围。 (九)更换同等级或同等级以上特性的主动或被动组件(限于特性在手册或规格表上容易确认)。 (十)变更电池规格。 (十一)增加的内部跳线仅作交叉的变更。 (十二)在非属计重性能电路或输出入电路上增加少量被动组件,强化寿命。 (十三)变更底座外观。 (十四)变更外观文字或标示的排列位置。 (十五)变更器具脚垫。 |
五、经型式认证认可的电子式非自动衡器,有下列变更情事之一者,不须测试,可申请系列认证或核准: (一)最大秤量不变,而检定标尺分度值变大。 (二)变更最大秤量与荷重元的额定容量比在0.5至1.0之间,未超过原认证的检定标尺分度数者。 (三)扣重范围变小者。 (四)使用经型式认证认可的计价衡器相同的电路板,仅缺少计价结构及计价显示的计重衡器。 (五)驱动电子电路不改变时,变更显示管或显示组件的种类、显示颜色及其尺度者,或变更位于面板排列位置者。 (六)驱动电子电路不改变时,变更按键样式或位于面板排列位置者。 (七)驱动电子电路不改变时,增加或减少按键操作功能,惟不得影响计量计价。 (八)变更承载器尺度未超过原认证承载器尺度百分之二十范围者。 (九)更换同等级或同等级以上特性的主动或被动组件(限于特性在手册或规格表上容易确认者)。 (十)变更电池规格。 (十一)增加的内部跳线仅作交叉的变更。 (十二)在非属计重性能电路或输出入电路上增加少量被动组件,强化寿命者。 (十三)变更底座外观。 (十四)变更外观文字或标示的排列位置。 (十五)变更器具脚垫。 |
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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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经型式认证认可的电子式非自动衡器,有下列变更情事之一者,须进行相关测试后,始得申请系列认证或核准: (一)检定标尺分度数超过原认证者,可测试衡量性能、鉴别力、重复性、偏载、回零、蠕变、倾斜、扣重、温度及耐久性等测试项目。 (二)计重性能的电路或控制程序变更者,可测试衡量性能、电压变化、短时间电源下降、丛讯、静电放电及电磁耐受性等测试项目。 (三)变更荷重元(load cell)者,可测试衡量性能、鉴别力、重复性、偏载、回零、蠕变、温度、倾斜、扣重及耐久性等测试项目。 (四)变更电源输出入电路补偿方式者,可测试电压变化、短时间电源下降及丛讯等测试项目。 (五)变更承载器尺度超过原认证秤盘尺度正负百分之二十范围或变更承载器的形状者,可测试衡量性能、偏载及倾斜等测试项目。 (六)变更原认证结构体及承载器的材质者,可测试丛讯、静电放电及电磁耐受性等测试项目。 (七)原认证的扣重范围变大者,可测试扣重测试。 (八)承载器加高或荷重元结构连接零件(铝补强、铝托盘)者,可测试偏载及倾斜等测试项目。 (九)A/D转换器及周边变更,而荷重元未变更者,可测试衡量性能、温度、湿热,电压变化及电磁耐受性等测试项目。 (十)电子电路变更未涉及其它各款所规定的电子部分者,可测试静电放电及电磁耐受性等测试项目。 (十一)结构体形状或尺度变更者,可测试偏载、倾斜、衡量性能、静电放电及电磁耐受性等测试项目。 (十二)增加或变更输出入接口,或增加打印机功能者,可测试静电放电、电磁耐受性及平衡稳定性等测试项目。 前项变更情事,系采用其它经型式认证认可的电子式非自动衡器的模块、装置或零件者,经出具度量衡专责机关认可的指定实验室相关测试报告,可由指定实验室、型式认证委员会或度量衡专责机关审核减少或免除相关测试项目。 |
六、经型式认证认可的电子式非自动衡器,有下列变更情事之一者,须测试相关性能试验后,始得申请系列认证或核准: (一)检定标尺分度数超过原认证者,应测试衡量性能、鉴别力、重复性、偏载、回零、蠕变、倾斜、扣重、温度及耐久性等试验项目。 (二)计重性能的电路或控制程序变更者,或显示器控制电路变更者,应测试衡量性能、电压变化、短时间电源下降、丛讯、静电放电及电磁耐受性等试验项目。(例如LCD显示变为LED显示) (三)变更荷重元(Load Cell)或荷重元结构连接零件(铝补强、铝托盘)者,应测试衡量性能、鉴别力、重复性、偏载、回零、蠕变、温度、倾斜、扣重及耐久性等试验项目。 (四)变更输出入电路补偿方式者,应测试衡量性能、温度、湿热、电压变化、短时间电源下降、丛讯、静电放电及电磁耐受性等试验项目。(例如变更LCD IC) (五)变更承载器尺度超过原认证秤盘尺度正负百分之二十范围或变更承载器的形状者,应测试衡量性能、偏载及倾斜等试验项目。 (六)变更原认证结构体及承载器的材质者,应测试短时间电源下降、丛讯、静电放电及电磁耐受性测试等试验项目。 (七)原认证的扣重范围变大者,应测试扣重试验。 (八)承载器加高者,应测试偏载、倾斜、静电放电及电磁耐受性等试验项目。 (九)A/D转换器及周边变更,而荷重元未变更者,应测试衡量性能、温度、湿热,电压变化及电磁耐受性等试验项目。 (十)电路设计相同,布局改变时应测试短时间电源下降、丛讯、静电放电及电磁耐受性等试验项目。 (十一)显示器的型式及电子电路变更,应测试静电放电及电磁耐受性等试验项目。 (十二)结构体形状或尺度变更,应测试偏载、倾斜、衡量性能、静电放电及电磁耐受性等试验项目。 |
一、依本局一百零二年九月三十日「电子式非自动衡器型式认证作业要点修正案座谈会」,会议决议删除第六款「短时间电源下降」的测试项目。 二、另于上开座谈会,经与会者讨论,增列增加输出入接口或打印机功能的情形,并订定应测试的项目。 三、另其余各款依本局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电子式非自动衡器型式认证作业要点修正草案公听会」会议决议修正。 四、由于各款变更情形不尽相同,故所列的测试项目,应由指定实验室依个案变更情形择定测试项目。 五、增列型式认证变更情事系采用其它经型式认证认可的电子式非自动衡器的模块、装置或零件者,经出具度量衡专责机关认可的指定实验室相关测试报告,可由指定实验室、型式认证委员会或度量衡专责机关审核减少或免除相关测试项目,以保留执行弹性及减轻申请人负担。上开变更的情事业经指定实验室依其相关程序处理并作成纪录后,仍无法决定应测试项目时,再由型式认证委员会或度量衡专责机关决定加测与否。 六、为使语意更臻明确及统一用语,酌修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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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经型式认证认可的电子式非自动衡器,有下列变更情事之一者,应重新申请型式认证: (一)变更其载重转换方式或载重原理。 (二)变更最大秤量与荷重元的额定容量比在0.5至1.0的范围外。 (三)变更杠杆比大于一比五十。 |
七、经型式认证认可的电子式非自动衡器,有下列变更情事之一者,应重新申请型式认证: (一)变更其载重转换方式或载重原理。 (二)变更最大秤量与荷重元的额定容量比在0.5至1.0的范围外。 (三)变更杠杆比大于一比五十。 (四)增加输出入接口(例如RS-232)或打印机功能。 |
现行规定第四款移列至修正规定第六点第十二款,爰配合删除该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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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经型式认证认可的电子式非自动衡器,除第五点至第七点列举的变更情事外,可由度量衡专责机关认可的指定实验室、型式认证委员会或度量衡专责机关审核其文件,以决定应测试的项目。 |
八、经型式认证认可的电子式非自动衡器,除前三点列举的变更情事外,可由本局型式认证委员会或认可的指定实验室审核其文件,以决定应测试的试验项目。 |
为因应电子式非自动衡器进步快速及增加相关测试文件审核的弹性,爰增订可由度量衡专责机关审核的规定;并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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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型式认证的原申请人或继受人申请延展型式认证认可证书有效期间应检附相关资料如下: (一)同第三点的外观照片。 (二)声明书。 (三)同第四点的相关技术文件。 |
九、型式认证的原申请人或继受人申请延展型式认证认可证书有效期间应检附相关资料如下: (一)同第三点的外观照片。 (二)声明书。 (三)同第四点的相关技术文件。 |
本点未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