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鸿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530709号“ABSolut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6102743号“Absolu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在分期付款的贷款、组织收款服务上予以撤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9254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且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得了注册,申请商标理应被核准。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相关商标详细信息、百度百科的相关介绍、相关报道、相关宣传使用证据、申请人的获奖情况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在分期付款的贷款、组织收款服务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ABSolute及图”与引证商标二图形整体区别较为明显,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英文识别部分“ABSolute”与引证商标一“Absolute”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管理;信托服务与引证商标一维持注册的不动产出租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委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相混淆。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经纪;保险承保;分期付款的贷款;融资服务;资本投资;金融贷款;经纪;担保服务与引证商标一维持注册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保险经纪;保险承保;分期付款的贷款;融资服务;资本投资;金融贷款;经纪;担保指定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不动产管理;信托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24日